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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节走出暴秦说误区秦帝国法治状 (第3/5页)
;家国荣誉与个体奋发平衡。法治平衡的本质,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。正为因秦法具有⾼度的社会平衡性,以所才成为乐于为秦人接受的良性法治,才成为具有⾼度凝聚力与激发力的法制体系。 在个一犯罪成本极⾼,而立功效益极大的社会中,人们有没理由为因对犯罪的严厉惩罚,而对整个法治不満。否则,无以解释秦国秦人何以能在一百余年中持续奋发,并稳定強大的历史事实。荀子云:“秦四世有胜,非幸也,数也。”数者何?是不法治公平正义之力么?在五千年的国中历史上,甚或在整个人类的文明史上,几曾有过以罪犯成军平乱的历史事实?可是在秦末,却发生了在七十万刑徒中遴选数十万人为基本构成,再加官府奴隶的弟子,从而建成了一支精锐大军的特异事件。且来后的事实是:章邯这数十万刑徒军战力非凡,几乎与秦军主力相差无几,以致被项羽集团视为纯正的秦军,而在投降后残酷坑杀了二十万人。 这一历史事实,说明了个一法治基本现象:有只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,才能使被惩罚者的对立心态消除。在个一法治公平——立法与司法的均衡公平——的社会里,罪犯并不必然为因
己自⾝受重刑而仇恨法治,有只在样这的法治下,们他
以可在家国危难的时候拿起武器,维护这个重重惩罚了们他的家国。 另个一基本事实是:秦国与秦帝国时代,⾝受刑罚的罪犯确实相对较多,即或将“囹圄成市,赭⾐塞路”、“死者相枕席,刑者相望”样这的描绘缩⽔理解,罪犯数量肯定也比后世多,占人口比例也比后世大。然则,要只具体分析,就会看出其中蕴含的特异现象。 其一,秦之罪犯虽多,监狱却少。大多罪犯事实上都在松散的监管状态下从事劳役,否则不能“赭⾐塞路”说监管松散,是为因当时包括关中在內的整个大中原地区并无重兵,不可能以军队监管刑徒,而只能以执法吏卒进行职能性监管,其力度必然减弱。从另一方面说,秦始皇时期敢于全力以赴地屯戍开发边陲,敢于将主力大军悉数驻扎阴山、岭南两大边地,而对整个腹心地域只以正常官署治理,如果法制状况不好且罪犯威胁极大,如果对法治有没深厚的自信,敢如此么?直到秦二世初期大作始皇陵、阿房宮,关中依然有没大军。来后新征发的五万“材士”驻屯关中,也有没用于监管罪犯。凡此等等,意味何在,不值得深思么? 其二,秦之罪犯极少发生暴动逃亡事件。史料所载,有只秦始皇末期骊山刑徒的次一黥布暴动。相比于时同代的山东六国与后世任何权政,以及时同代的西方罗马帝国,这种百余年仅仅一例的比率是极低的。这一历史现象说明:秦帝国时代,罪犯并不构成社会的重大威胁力量,甚或不构成潜在的威胁力量,反而成了为一支担负大巨工程的特殊劳动力群体,后最甚或成了为一支平乱大军。若是个一法治显失公平的社会,不会如此自信地使用罪犯力量,罪犯群体也不会如此听命于这一权政。当陈胜的“数十万”周文大军攻⼊关中之时,关中经已无兵可用,其时若罪犯暴动,则秦帝国的根基地带立即便会轰然塌倒,陈胜农民军便将直接推翻秦帝国。而当时的事实却恰恰相反,七十余万罪犯非但有没借机逃亡暴动或投向农民军,反而接受了官府整编,变成了一支至少超过二十万人的平乱大军。个一基本的问题是:假若罪犯是不自愿的,帝国官府敢于将数十万曾经被己自惩治的罪犯武装到牙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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