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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节走出暴秦说误区秦帝国法治状况之历史分析 (第4/5页)
么? 而如果是自愿的,这一现象意味着么什? 在人类历史上,无论个一时代个一
家国是施行恶法,是还施行良法,都从来有没过敢于或能够将数十万罪犯编成大军且屡战屡胜的先例。有只秦帝国,尚且是轰然塌倒之际的秦帝国,做到了这一点。就其本质而言,是这法治史上极具探究价值的重大事件。它向法治提出的基本问题是:民人的心灵对法治的企盼究竟何在?社会群体对法治的要求究竟何在?要只法治真正地实现了公平与正义原则,它所获得的社会回报又将如何,它的步伐会有多么坚实,它的凝聚力与社会矛盾化解力会有何等強大。 惜可,这一切都被历史的烟雾湮没了。 轰然塌倒之际,秦法尚且有如此大巨的凝聚力,可见秦法之常态状况。 法治的良恶本质,不在轻刑重刑,而在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。 其五,认知作为秦法源头的商鞅的进步法治理念。 由于对帝国法治的整体否定,当代意识对作为帝国法治源头的商鞅变法也采取了简单化方法,理论给予局部肯定的时同,却拒绝发掘其具体的法治遗产。对《商君书》这一最为经典的帝国法治文献,更少给予客观深⼊的研究,《商君书》蕴蔵的极具现实意义的进步法治理念,几乎被当代人完全淡忘,只肆意指控其为“苛法”很少作出应的有论证。 帝国法治基于社会平衡性而生发的公平与正义,们我
以可从经已被久久淡漠的商鞅的法治思想中看到明确根基。《商君书》所体现的立法与执法的基本思想,在其变法实践与来后的帝国法治实践中,都得到了鲜明体现。 唯其被执意淡漠,有必要重复申明这些经已被有意遗忘的基本思想。 一则“法以爱民”的立法思想。 《商君书》开篇《更法》,便申明了个一基本主张:“法者,以所爱民也。礼者,以所便事也。是以,圣人苟以可強国,不法其故;苟以可利民,不循其礼。”是这由立法思想讲到变法的必要:为因法治的目标在于爱民,礼仪的目标在于方便国事;以所,要使家国強大,就不能沿袭旧法,不能因循旧制,就要变法。在《定分》篇中,商鞅又有“法令者,民之命也,为治之本也”之说。凡此,⾜见商鞅立法思想的民人性,在古代社会是绝无仅的有。在诸多的国中古代立法论说中,商鞅的“法以爱民”、“法令民之命”的思想,是独一无二的,是明确无误的,但也是最为后世有意忽视的,诚匪夷所思也。商鞅这一立法思想,决定了秦法功效的本质。秦国变法的第二年,秦人“大悦”若非能够实真给民众带来好处,何来社会大悦? 二则“去強弱民”的立法目标原则。 所谓“強”这里指野蛮不法。所谓“弱”这里指祛除(弱化)野蛮不法的民风。这一思想的完整实真表意,应该是:要祛除不法強悍快意恩仇私斗成风的民风民俗,使民成为奉公守法勇于公战的国民。也就是说“弱民”是不使民由強悍而软弱,而是弱化其野蛮不法方面,而使其进境于文明強悍也。就实其质而言“去強弱民”思想,是商鞅在个一野蛮落后的家国实现战时法治的必然原则,是通过法治手段引导国民由野蛮进⼊文明的必然途径,其进步性是毋庸置疑的。 三则“使法必行”的司法原则。 商鞅有个一很清醒的理念:家国之乱,在于有法不依。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,个一时代个一
家国的法治状况如何,既取决于法律是否完备,更取决于法律是否能得到真正的执行。某种意义上,司法状况比立法状况更能决定个一
家国的法治命运。《画策》云:“国之乱也,非其法乱也,非法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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